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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71章 投献(1/2)

开封是河南重镇,历史名城,古称汴京,为八朝古都。

一要

处于黄河中下游平原东部,地处河南中东部,东与商丘相连,西与郑州毗邻,南接许昌和周口,北与新乡隔黄河相望。

境内河流众多,被称为北方水城。

开封一带地势平坦,水源丰富,田地肥沃,是中原的富裕之乡,产粮大区。

可开封虽然地平水足,田地众多,但开封却也近年来出产流民极多的地区。

其根本的原因就是开封的田地,被兼并的最严重,绝大数的土地被兼并到了少数大地主们的手中。

而这其中,占有土地最多的则是前明周王以及周王一系的诸宗室各家。

明代宗室们待遇向来优厚,厚禄之外还有优赏,以及大量的赐田。

而到了明中叶以后,土地投献之风盛行。

所谓投献,在投献一方,有有“妄献”和“自献”两种;在“纳献”一方,有皇族、戚畹、功臣和官绅。

“妄献”,系指庶民田地被“奸猾之徒”妄称为“己业”或“无主闲田”奉献给权豪势要;“自献”,系指庶民将自家的田地无偿地奉献给官豪势家,而本身沦为庄佃、佃户或奴仆。

投献到了明中叶以后,非常普遍。

究其原因,还是因为明代的役重。

许多自献听起来难以相信,百姓居然把自家的田地无偿献给那些官豪势家,自己去给他们当奴仆。

可这却是事实,而且不仅是明代才有,事实上历朝历代都有的事情。

原因就是在封建时代,土地捆绑着百姓,人丁也是税役。

国家的税赋瑶役摊到每个百姓头上,负担极重。

而那些宗氏勋戚们,却享有种种特权。

在明朝,勋戚们受赐的公田,载在“金册”。

并不报官入籍,享有免除税粮和差役的特权。

虽然法律条文上也规定,赐田以外的田土一般称为自置私产,应与“齐民一体当差”。

?但由于贵族的权势,法律很难执行。

勋贵“私田不肯与民一体当差”的弊病,早在洪武年间就出现,中叶以后,法律废弛。

权贵们更加肆无忌惮,“广收民田为己私业,而阴以势力把制,使有司不得编差征税”。

因此,在实际上,王府、勋贵的所有田产都享有优免一切粮差的特权。

百姓当自耕农,就得向国家纳税,甚至还得承担比田赋更重的杂役。

为了逃避这些沉重的赋役,许多百姓便开始主动的投献那些享有特权的勋戚们。

把自己的田地送给勋戚,主动给勋戚们做奴仆。

如此一来他们就不再是大明的纳税子民,而只是一个勋戚们的奴仆。

勋戚们多得许多田地,自然乐于其成,他们甚至为了吸引更多人投献,主动把那些投献来的土地,再交还给那些投到门下的奴仆佃种,也就是依然把田地给原主人佃种,甚至他们征收的佃租还主动降到比国家征收的税赋还低一些的份额。

如此一来,勋戚们平白得了田地,还得了许多奴仆。

而那些投献卖身为仆的百姓。

虽然名义上当了仆人,也没了自己的田地,可他们身上的赋役却轻的多,向勋戚交更少的租。

不用承担烦重的杂役。

勋戚和百姓都享受到了实际的利益,损失的只是朝廷的利益。

一般来说,投献也不是那么随便的,会有一个形式。

投献者提出奉献,受献者要向朝廷奏讨,然后皇帝钦准赐予。

这样。

原来的庶民百姓的田地,便转变为钦赐田地。

受献者在没有任何支付的情况下,不仅获得了土地所有权,而且免纳粮差。

这坐收无穷之利的好事,归根到底还是因为他们享受受赐和优免的特权。

甚至到了晚明,不仅那些宗室勋戚们享受这种受赐和优免的特权,连那些有功名的士人和官员们也享受这种特权好处。

一些穷困百姓之子,一旦科举得中,只要进了举人,就会有百姓前来投献土地,和卖身为奴,一旦中了进士,那更是不得了,许多生意不小的商人都会主动前来做奴仆。

正是在这种情况下,明末之时,天下虽有十余亿亩土地,过亿百姓,然则实际上朝廷却收不到税,征不到粮,朝廷的开支最后都只压到了极少数的一部份百姓的头上,还全是些穷困百姓,终究导致了各种民乱产生,社会崩溃。

一看??

就如开封,一个产粮大区,但田地却多兼并到了以周王为的这些势家之中。

明代徭役之重,甚至过税粮。

但是,王府和勋贵庄田却享有优免权。

一旦成为他们的庄佃,即可在其荫蔽之下,免充国家差役。

走头无路的农民,甚至中小地主,为了躲避“差役苦累”,便往往“将自己田产投进王府,将子弟投献,充当奴仆。

贵族以外的官绅同样是特权等级。

在等级的阶梯上,他们虽然低于贵族,但却高居于庶民之上。

在政治身份上,他们是“官”、是“绅”,因此在户籍上称为“官籍”、“官户”、“官甲”,与无身份的庶民截然不同。

明代律令严格规定,“富贵贫贱”之间绝不能“越礼犯分”;庶民不准擅自以官相称,“称者,受者各以罪罪之”。

官绅们凭着尊贵的身份,煊赫的势力,“视细民为弱肉”,“受奸人之投献”。

在那个时代,士一登乡举,辄皆受投献为富人。

在经济地位上,他们也享有优免权。

与贵族优免不同的是,他们是论品定额优免。

明代官绅优免制度日趋完备。

洪武年间规定,现任官员之家“悉免其徭役”;致仕官员“复其家,终身无所与”;生员除本身免役外,户内优免二丁。

中叶以后,展为“论品免粮”或“论品免田”。

以万历三十八年优免则例为例,现任京官甲科一品免田一万亩,以下递减,至八品免田二千七百亩,外官减半,致仕乡官免本品十分之六。

未仕乡绅优免田最高达三千三百五十亩,生员、监生八十亩。

“优免粮”、“优免田”,虽然在事实上已具有优免税粮的性质,但在法律的意义上仍然指的是“免役”。

明代役法。

“以民为役,以田制役”。

役的编佥对象有二,一是人丁,一是田亩。

来自田产之役,在法律上称为“有赋役”。

即因田粮而佥派之役。

来自人丁之役,在法律上称为“无赋役”,即不是出自田粮而出自人身之役。

大明律纂注云:“赋者田产税粮,役者当差。

有赋役谓有田粮当差,无赋役谓无田粮止当本身杂泛差役”。

不仅官绅本人及家庭人丁有免役之特权,而且其田产也有部分或全部免役之特权。

在法律上,限额优免要求优免田之外的“余田”与民一体当差。

但是,官绅等级同贵族一样,无视国家法令,大都冲破法定权利界限。

而按习惯权利行事。

因此实际上实行的是全额优免,“田连阡陌而不任分毫徭役”。

不仅官户本户如此,而且依附于他们的“佃户丛仆,疏属远亲,与其蔓延之种一手一足应公家之役,无一钱一粒充应役之劳”。

周王是大明各亲王藩中最久远的一支,久镇开封,各代周王得到的朝廷赐田加上他们历代以来奏讨、纳献、侵夺等,到如今已经达到五万余顷。

其中周恭王睦嗣位,就一次赐地五千二百余顷。

周王不但兼并了大量土地,而且还利用特权经商,占据关津设立收税。

甚至还享有盐茶专卖等特权。

河南是大明宗藩最多的一个省,遍地都是宗室藩王,洛阳的福王、开封的周王等。

仅开封的周王一系,除了周王外,下面还有三十六家郡王,以及数不清的镇国将军、辅国将军等。

开封一地的田地。

半数以上都是周王一系各家的。

不过现在,周王府里,周王一系各家却都打着为周王贺六十大寿之名齐聚一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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