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90章 重立规矩
中午休息的时候,十三郎找到姚守信,道:“哥哥,钱有没有送到宜城县去?”
姚守信道:“已经派人送去了,只是派的人还没有回转,不知结果如何。”
十三郎道:“今日提举官人到襄州去了。
我打听过了,官人此去,就是要办我们这件事。
除了要去会马知州,就连张提刑也请到襄州,几个衙门一起商议。
——此事,闹得有这么大吗?”
姚守信苦笑:“你是官人身边的人,都说不清楚,我又如何知道?
事已至此,多想无益,我们还是安坐等消息吧。
此次闹得不小,我们各自约束手下,再不敢惹出乱子来了。”
十三郎点头称是。
又说了些闲话,十三郎才离去。
杜中宵到了樊城,到商场看了一圈,带上徐克,一起过了汉水,到了襄阳城内。
进了城门,先到了转运司官廨,拜会副使周沆。
到了花厅坐定,上了茶来,叙礼毕,杜中宵道:“今日来见副使,有一事相商。
前些日子,营田教阅厢军中有一使臣名为姚守信,极得上下倚重。
他幼年时离家从军,到营田务后,访求家人,知其二兄之妻,因前些年家中困顿,典于宜城县一潘县员外家里为女使。
姚守信便凑了些钱财,想赎回家里,让兄长夫妻团聚。
无奈那员外不肯,极是烦恼。
本部官兵得了这消息,前几日私自到了宜城县,不合与那员外厮打一番,带了姚守信的嫂嫂回来——”
听到这里,周沆道:“提举,主人不许,带人走了不是拐带人口?”
杜中宵点头:“正是,我也因此烦恼。
这几个人都是军中极有用的,多立功劳,上下倚重。
待要重重责罚,他们是为了让人一家团聚,没来由散了人心。
若没个交待,官司起来,宜城县那里无法交待。”
周沆想了想,问道:“提举欲要如何?
既是军中有用的人,知会马知州让他不过问就是。”
杜中宵道:“我已命那几人带了钱,送到宜城县去了,算作赔偿。
只是如此了事,不合律法,终究不妥当。
我之所以未惩处那几人,倒非是回护属下,而是此事他们办的虽于法不合,却合于情理。
此事大有可议之处,是故前来襄州,邀约了张提刑,与副使和马知州一起,议议此事。”
周沆道:“此种事情天下所在多有,不知有何可议之处?”
杜中宵道:“人生世间,哪里能够一帆风顺,谁都有困顿之时。
遇到难到,典卖妻子,到富贵人家为佣作仆,倒也无可非议。
只是有那种卖断的身契,一为人女使,便与亲夫恩断义绝,太过不合人情。
此是其一。
再一个一时困顿典卖妻儿,一卖三年五年,其间或有不可测事,解了难处,未到期限,不能赎人出来一家团聚。
于理不合,此其二。”
周沆想了想,道:“提举说得也有道理。
只是古来如此,一时如何改得?
本朝相较前朝,已是极照顾穷人了。
凡卖身为奴必有期限,到期放归,非前朝所有。
再要改,民间只怕不方便。”
杜中宵道:“在我想来,可以如此改,既不违律法本意,又方便民间,副使斟酌。
一是妇人卖于别人家,有夫的依然与本夫是夫妻,只要不违犯主人家条例,不能阻其夫妻相会。
再一个身契虽有期限,但只要给予赔偿,可以提前终止契约,许人赎回,免得违背人伦。”
周沆听了,低头沉思良久,道:“提举,恕我直言,你说的第二条尚有可议处,第一条难行。”
杜中宵问道:“第一条有何难行处?
请副使赐教。”
周沆道:“雇在人家做女使,主人家事宜无不知息,有的还掌管钱财。
如果女使有二心,拿主人家财物周济家里,甚或是有钱财纠纷,以卖身为名,刺探主人家隐私,会生无穷事端。
典卖妻子必是家里遇到绝大难处,夫妻之实只能暂罢,以待未来。”
杜中宵沉思不语,知道周沆讲的也是事实。
不许典卖妻子是不可能的,此时的典卖其实是雇佣,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卖身为奴。
不管是从解决穷人难处的角度上,还是保障妇女劳动权的角度上,都不可能走回头路。
不过此时的卖身太过于宽泛,除了出卖劳动力,还有直接卖断,相当于与丈夫暂离婚的。
甚至还有给人做妾,为人生子的,卖的内容极其复杂,让人大开眼界。
当然,后世发达了,此时卖的内容依然存在,只是合法不合法而已,如给人代孕的,诸如此类。
不同的典卖内容,便就对应了不同的责任与义务。
想来想去,杜中宵觉得,第一条要解决有些困难,最少现在还很难解决,只能留待以后了。
先从第一条做起,这也是自己的主要目的。
只要允许毁约,姚守信和十三郎等人的事情,也就不是事了。
两人饮了茶,说了一会话,便一起出了转运使官廨,到了不远处的襄州州衙。
提点刑狱张士安已经到了,马寻把杜中宵和周沆迎进花厅,又端了两盆炭火,坐着饮茶。
叙礼毕,杜中宵把刚才与周沆说的话又说了一遍,道:“今日我让北边樊城商场的徐克同来,议一议契约期限未到,有人毁契的事情。
人有旦夕祸福,天有不测风云,契约立了之后,会因很多事情而无法执行到底,此是人之常情。
立契而不许毁契,于理不合,当别加限制。”
张士安道:“提举,立契重在信字。
既已立了,如许人辄毁,徒生事端。”
杜中宵道:“提刑,话不能如此说。
先说人身契,便如姚守信一家,因为一时困顿难济,把妻子典卖到潘家。
弟弟姚守信回来,身为朝廷命官,嫂嫂在人家里为奴,他如何自处?
也失朝廷的脸面。
待到赎人回家,主人不许,便就无可奈何。
再说商契,两方立约,订好时限价格,做成了自无话说,做不成的时候也多有。
此时穷索保人,必要赔偿另一家的损失,没个数目,往往倾家荡产。
依我之见,以后不管是身契还是商契,在订立时,都要加上违约条款。”
马寻道:“提举何意?
既已立契,如何还许人违约?”
杜中宵道:“世间事哪个又有把握一定如何?
必定有人违约,不能强行不许。
在立契的时候,可以约定,如果一方违约,该如何处置。
比如一笔生意,押金多少,生意数额多少,一方毁契,该赔偿另一方几多钱款。
如此,生意人遇到了难处,早早知道生意做不成,可以毁约赔钱,不耽误做其他生意。”
杜中宵所讲的,其实就是合同不能执行时的违约金。
这个时代,立好契约一方毁契如何赔偿是有规矩的,但违约金不是普遍现象。
大多时候,是一方不能执行契约了,便逃得不知去向,只能向保人求偿。
不是用押金,或者资产抵押保证契约执行,而是让保人做保对商业是不利的。
身契不必说,像姚家的例子,有了钱也赎不回人来,明显不合理。
商业行为也不利,保人必是地方大户,他们权势太大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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