字体
关灯
上一页 回目录    收藏 下一章

第244章 投毒案开庭,无罪辩护!(9K)(5/5)

“耕地是开放公共空间,在耕地内投放有毒物质,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,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,都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。”

检察官声音极为洪亮,条理也非常清晰。

“除此之外,根据我们对村民的走访可以得知,被害人的羊经常会进入被告人的耕地,这一情况被告人也很清楚。”

“他明知道会有羊群会进入自己的耕地,仍然投放毒玉米,其心里对毒死羊群是持放任态度的,具有故意的成分在内。”

“因此我认为,被害人投放危险物质罪,成立!”

说完,检察官看向对面的辩护人。

这个桉子其实很简单,而且证据充分,根本没有可以辩驳的角度啊。

本罪的构成要件完全符合,而且还存在主观故意。

怎么想都不可能做无罪辩护的。

他很想看看辩护人到底会怎么做!

罗大状没有让他多等,很快便开口了:

“投放危险物质罪要求在公共场合进行投放,耕地虽然归集体所有,但是否应当认定为公共场合,这是存在争议的,因此不能武断的认定为耕地是公共场合!”

“其次,这个罪名要有导致不特定多数人重伤死亡的可能性,在地里撒有毒的玉米粒有这个可能行么?”

“再其次,这是一个故意犯罪,而我方当事人不仅在醒目位置竖立警示牌,而且还再三跟附近村民提醒解释,我不认为我方当事人存在主观恶意。”

“因此我认为,我方当事人罪名不成立!”

检察官立刻反驳道:“刚才我说了,耕地是开放公共空间,在耕地内投放毒玉米,确实存在导致不特定多人重伤死亡的可能性。”

话音刚落,罗大状便反问一句:“按照公诉人的逻辑,那么在地里打农药岂不是也具有这种可能性?”

“这……”

一句话,让检察官顿时哑口无言了。

罗大状乘胜追击,紧接着说道:“在地里撒毒玉米和给庄稼打农药,有什么区别么?”

“如果说撒毒玉米,存在导致不特定多人重伤死亡的可能性,那么打农药同样存在!”

“按照公诉人对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定义,我是不是可以理解为,农民打农药这个行为本身,也可能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!”

“照此理论,以后谁还敢在自家地里打农药?”

罗大状摊了摊手,话语不停继续说道:

“哦,我为了除虫除杂草打了农药,结果别人的羊跑我地里吃了我的庄稼,完了我还得坐牢还得赔钱?”

“还有王法吗?

还有法律吗?”

听到这番话,公诉人眉头顿时紧皱起来。

这一点他倒是没有想到。

投放毒玉米……

给庄稼打农药……

单从行为本身来看,这个性质确实是相似的。

都是在耕地里,都是农药,被人或者家禽家畜误食,也都会拥有重伤死亡的可能性。
本章已完成!
上一页 回目录    收藏 下一章
EN