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244章 投毒案开庭,无罪辩护!(9K)(5/5)
“耕地是开放公共空间,在耕地内投放有毒物质,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,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,都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。”
检察官声音极为洪亮,条理也非常清晰。
“除此之外,根据我们对村民的走访可以得知,被害人的羊经常会进入被告人的耕地,这一情况被告人也很清楚。”
“他明知道会有羊群会进入自己的耕地,仍然投放毒玉米,其心里对毒死羊群是持放任态度的,具有故意的成分在内。”
“因此我认为,被害人投放危险物质罪,成立!”
说完,检察官看向对面的辩护人。
这个桉子其实很简单,而且证据充分,根本没有可以辩驳的角度啊。
本罪的构成要件完全符合,而且还存在主观故意。
怎么想都不可能做无罪辩护的。
他很想看看辩护人到底会怎么做!
罗大状没有让他多等,很快便开口了:
“投放危险物质罪要求在公共场合进行投放,耕地虽然归集体所有,但是否应当认定为公共场合,这是存在争议的,因此不能武断的认定为耕地是公共场合!”
“其次,这个罪名要有导致不特定多数人重伤死亡的可能性,在地里撒有毒的玉米粒有这个可能行么?”
“再其次,这是一个故意犯罪,而我方当事人不仅在醒目位置竖立警示牌,而且还再三跟附近村民提醒解释,我不认为我方当事人存在主观恶意。”
“因此我认为,我方当事人罪名不成立!”
检察官立刻反驳道:“刚才我说了,耕地是开放公共空间,在耕地内投放毒玉米,确实存在导致不特定多人重伤死亡的可能性。”
话音刚落,罗大状便反问一句:“按照公诉人的逻辑,那么在地里打农药岂不是也具有这种可能性?”
“这……”
一句话,让检察官顿时哑口无言了。
罗大状乘胜追击,紧接着说道:“在地里撒毒玉米和给庄稼打农药,有什么区别么?”
“如果说撒毒玉米,存在导致不特定多人重伤死亡的可能性,那么打农药同样存在!”
“按照公诉人对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定义,我是不是可以理解为,农民打农药这个行为本身,也可能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!”
“照此理论,以后谁还敢在自家地里打农药?”
罗大状摊了摊手,话语不停继续说道:
“哦,我为了除虫除杂草打了农药,结果别人的羊跑我地里吃了我的庄稼,完了我还得坐牢还得赔钱?”
“还有王法吗?
还有法律吗?”
听到这番话,公诉人眉头顿时紧皱起来。
这一点他倒是没有想到。
投放毒玉米……
给庄稼打农药……
单从行为本身来看,这个性质确实是相似的。
都是在耕地里,都是农药,被人或者家禽家畜误食,也都会拥有重伤死亡的可能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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