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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17章 全体获刑!(2/3)

表面看上去,她只是在网课里播放歌曲,似乎没什么大不了的。

但也得看她播放的是什么歌曲!

试想一下,本来你好好的上课呢,突然广播里开始“啊啊啊啊噢噢噢噢”,你是什么感受?

在这样的环境之下,老师如何正常讲课?

学生又如何正常听课?

如果这还不算寻衅滋事,那什么才算?

“不是,那音乐就没有高低之分啊……”

吴梦雪硬着头皮说道。

公诉人冷笑道:“你可以说音乐没有高下之分,但总得注意场合吧?

你觉猜猜如果你在别人葬礼上播放《好日子》会不会挨揍?”

话糙理不糙。

吴梦雪张了张嘴,却不知道该说什么。

本来她就不占理,更何况面对的还是一个经验丰富,且受到高人指点的公诉人,怎么可能占到一丁点儿的优势?

“你,不是,你凭什么……”

吴梦雪支吾了半天也没说出个所以然来,气急败坏的瞪了律师一眼:“赵律师你倒是说话啊!

我把你请来不是让你当吉祥物的!”

赵律师清了清喉咙,开口道:“我方当事人认罪!”

“你说什么呢?

我没罪凭什么要认罪!



!”

吴梦雪气得脸都歪了。

赵律师没有理会,依旧按照自己提前制定的辩护策略继续说道:“但我方当事人满足多条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,首先……”

接下来,赵律师从主观恶意性不强、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作用不明显等方面为吴梦雪争取减刑。

如果再加上主动认罪认罚,积极道歉赔偿,多少还是能争取到一些减刑的。

但谁让吴梦雪上演了一波神级操作呢。

几乎是把减刑之路给堵得严严实实。

这种拒不认罪的情况,想减刑简直难于登天。

这一点赵律师自然知道,但他毕竟代理这个案子,总不能真的啥也不干,万一这娘们儿回头跟律协举报啥的,多少是个麻烦事儿。

不管能不能成功减刑,至少得做做样子吧。

果不其然,赵律师的话刚说完就被公诉人驳倒了。

别的先不说,就冲吴梦雪这死不认罪的态度,还想减刑?

她怕不是在想屁吃!

这场庭审没什么好说的,刚过半小时便结束。

法官让吴梦雪做最后陈述。

她或许也知道自己的情况不容乐观,便在被告席位上撒泼打滚,大吼大叫,就差辱骂法官了。

但是很快便被法警镇压,带了下去。

姜白还挺失望的。

庭审继续进行。

由于第一场庭审已经打下了坚实的基础,所以接下来的庭审速度加快了许多。

至少不用在因果关系上浪费时间。

而且对于一些情况相似的被告,都是集中出庭的。

比如只进行过一两次网课b破,在共同犯罪中起到的作用很小的一批被告,就是同时出庭,依次陈述。

然后法官询问有没有别的想说的。

没有是吧?

刑,可以下去了。

如此一来,倒也大大节省了时间。

但即便这样,一天时间还是不太够用。

直到第二天下午四点多,才完成七十一个被告的庭审。

还剩下最后五个人,包括郝强、蔡旭在内,都是未成年人。

再加上案子比较特殊,法院没有进行公开审理,把他们和其他被告单独开,都安排在第三天进行。

没有旁听,不能录音录像。

庭审结束后,便当庭宣判。

郝强获刑十年!

听到这个结果,他当场双腿发软瘫倒在被告席位上。

他才十六岁,本应该在校园里无忧无虑。

但现在,命运的轨迹发生变化。

要进去了。

而且时间长达十年!

“哇啊……”

郝强嚎啕大哭,停都停不下来。

蔡旭获刑四年零六个月,跟起诉状里的诉讼请求相比,减刑了半年,聊胜于无。

他跟郝强同岁,听到这个结果也当场崩溃了。

另外三人全都收获缓刑,与郝强和蔡旭一对比简直一个天上一个地下,瞬间喜极而泣,心里也涌上了浓浓的后怕。

原来未成年,也是可以进去的。

如果能重来,他们绝对绝对不敢做这些事情了。

第四天继续开庭,集中宣判。

“咚——”

法官双手捧着判决书开始宣读:

“云城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,经过三日审理,对于这次网课b破致死一案,已审理完毕。”

“现作出如下判决:”

被告席上几人顿时身躯一颤,紧张不已的等待自己的判决。

更多的被告则集中在候审大厅,眼巴巴的看着前方屏幕。

法官继续宣判:

“被告人常俊毅,分别于x月x日,x月x日,x月x日……先后八次进入被告人的网课中,对被害人进行辱骂,并播放银秽影音……严重影响网络秩序,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,且导致被害人突发心梗去世……情节严重,予以追究刑事责任。”

“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、第二百四十六条、第三百六十四条之规定,被告人常俊毅寻衅滋事罪、侮辱罪、传播银秽物品罪成立,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。”

“……”

“被告人吴梦雪,id‘天降小仙女’,分别于x月x日,x月x日,x月x日……先后十八次进入被告人的网课中,播放歌曲……严重影响网络秩序,干扰网课正常进程……予以追究刑事责任。”

“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,被告人吴梦雪寻衅滋事罪成立,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。”

“……”

“被告人何正义,以盈利为目的,非法组织人员进行网课b破,导致被害人突发心梗去世,造成严重社会影响……予以追究刑事责任。”

“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、第二十九条之规定,何正义存在教唆犯罪之事实,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,并且教唆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,应当从重处罚,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。”

“……”

“被告人李阳…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期五年执行。”

“……”

“以上判决,自审判之日起正式生效,立即执行!”

“如被告人对本判决不服,可在十五日内,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”

“咚!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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